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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地方税管理权限税收管理体制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存在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执法权划分错位等问题,应该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以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分步实施税收制度的改革。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当前,加快地方税管理权限改革,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对于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我国地方税管理权限的改革进行初步探讨。
一、地方税管理权限的概念和内涵
地方税管理权限是指建立地方税收制度,执行地方税收制度,保卫地方税收制度的权限。地方税管理权限具有相对性、特定性、规定性的特征。所谓相对性是指,地方税管理权限是相对于中央税管理权限而产生的;所谓特定性是指,地方税管理权限是由特定分税制财政体制所决定的;所谓规定性是指,地方税管理权限是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地方税管理权限包括;地方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等内容。三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互为条件、互相作用,共同构成地方税管理权限。其中地方税收立法是核心,地方税收执法是关键,地方税收司法是保证。
二、我国地方税管理权限的现状
1994年1月1日,我国实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较好地规范了地方和中央政府利益分配关系,保证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的稳定增长,加强了宏观调控。但是,在中央对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上,立法权高度集中,执法权划分错位,司法权尚未健全,依法治税的体制保障还不完善。
(一)立法权高度集中,税收职能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分税制改革已历时10年,但地方税制的改革整体推进缓慢,立法权高度集中,不利于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改革均未到位,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及税率、税额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及财源建设的要求,中央立法不出台,地方又没有立法权,新体制旧税制,既造成了地方财政收人规模过小,又没有发挥这些税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调节功能。这种地方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一方面挫伤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诱发了地方政府不规范的征收行为;另一方面,制约了地方税体系的形成,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执法权划分错位,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
税收执法权限的划分,主要是国税、地税执法权限的分配。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了中央税和地方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与分税制原则相背离,被划分为地方征管的营业税,有几个行业又划分为国税征管;对企业所得税,则又按行政隶属关系而不是按税种划分收人;在地方企业所得税中,又将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甚至集体性质的信用合作社所得税也划归中央收人;2002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调整,将企业所得税的人库级次进行了调整,又将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划归国税管理,并将所得税确定为共享税,中央地方“五五分”。这种不规范的划分执法权,在客观上造成了我国的分税制是“选税制”、“分钱制”,导致了地方税源日趋萎缩,地方财政日见匾乏,地方鼓励投资的积极性受到极大的挫伤。
(三)司法权尚未健全,对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
税收司法权是确保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得以顺畅实施、落实的重要手段。税收司法保卫体系是随着税收的产生而产生的,并伴随着税收的发展而发展。由于我国地方税收司法权尚未健全,对涉税犯罪还不能做出及时、准确的反映,打击力度不够。
三、国际上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的模式
世界各国实行的分税制对地方税管理权限的划分,大都是由各国政体所决定的。研究表明,世界各国政体不同,对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就不同,“集权”、“分权”、适度“分权”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国际上大体有三种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模式:
(一)彻底“分权”模式
这种模式以联邦制政体较为典型,如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政府分联邦、州和地方三级,其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三权”分立。即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部分,分别由国会、总统和法院行使,彼此相互制约。联邦宪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的地位和权力,三级政府都有各自独立的立法、执法、司法部分。与联邦制政体相适应,地方具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税收司法权。瑞典、意大利等国,也实行彻底分税制。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税种和税收关系定型化,税收管理权限划分清楚,是一种完全的分税制。
(二)高度“集权”模式
这种模式以中央集权制政体较为典型,如法国是一个中央集权制国家,中央在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上,虽然也实行了分税制,但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全部由中央政府集中管理。与中央集权制政体相适应,只设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由国家税务局派出的机构代为征收。这种模式特点是税种和税收关系单边化,是一种不彻底的分税制。
(三)适度“分权”模式
这种模式以联邦制政体较为典型。如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在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上,中央税、共享税和一些大的地方税税种,立法权在中央。对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税种立法权,统一由地方立法,三级政府都有各自独立的税收体系,都设立了地方税机构。然而,地方具有税收执法权、司法权、部分立法权。这种模式特点是税种和税收关系趋于合理化,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适度,是一种集“分权”与“集权”相兼容的分税制。
综上所述,世界各国实行的分税制,对地方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的划分,揭示了两条共性规律:一是国家政体与地方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是相一致的。联邦制政体三级政府,均具有独立的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或部分立法权。中央集权制政体三级政府,税收立法权、司法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只有执法权;二是地方拥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分税制的成功经验。我们认为,上述两条就是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的共性规律。
四、我国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的改革
根据我国中央集权制特征和基本国情,在全国规范分税制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合理划分地方税管理权限,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适度“分权”模式。即地方应具有独立的税收执法权、税收司法权和适当的税收立法权模式。
(一)关于地方税收立法权
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的总体目标是:坚持以中央立法为主,地方部分立法为辅,实现地方相对独立立法、执法、司法的适度“分权”目标模式。
1.对中央、地方共享税税收立法权、解释权、开征停征权、调整权、减免税权以及税收加征权等,均由中央统一立法。
2.对具有宏观调控功能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税收的立法权、解释权、开征停征权,应统一由中央掌管,但对税收调整权应部分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这有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处理好税收问题,充分发挥这些地方税骨干税种调控经济的作用。
3.对具有周期性波动的税种、生产要素基本不变的税种以及带有地方特色的小税种,如屠宰税、筵席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其税收的立法权、解释权、开征停征权、调整权、减免权、加征权等均由地方在中央统一税则的前提下,有相对独立的自主立法权,以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
(二)关于地方税收执法权
总的来讲,应坚持合理划分、简化程序、降低成本、属性归位的原则,划分地方税收执法权限。
1.实行税源共享,分别征收。既符合国际一般惯例,也符合我国国情,还符合地方税收执法实践。实行同源共享,分别征收,主要是中央、地方的共享税(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按照各自分成的比例,分别由国税和地税执法机关,从共享税税源中分别征收。这样,不仅实现了税源共享,而且简化了转移支付手续,既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又有利于地方经济稳定增长,还有利于培植共享税源。
2.实行税种归属,各自征收。根据分税制权责对称的原则,我国建立了国税、地税两套执法机构,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并初步建立了以税种归属来划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以税种归属划分税收收人,还没有彻底得到解决,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分享,企业所得税应全部划归地方管理,收人归地方财政,以激发地方创优环境,吸引投资,鼓励经济增长的积极性。
(三)关于地方税收司法权
根据我国税收秩序的现状,应抓紧建立税收司法保卫体系,我们认为,这个体系应由公安、检察、审判三个机构组成。一是成立税务警察机构,实行地方税务局与公安双重领导;二是检察机关设立专门的税务检察机构;三是司法审判机构设立专门的税务案件审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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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公路建设投融资方面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完善公路建设投融资体制的若干对策建议。
关键词:公路建设; 投融资体制; 思考
“十一五”期间是我国公路快速发展、加大投资力度的时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要求公路总里程达到230万公里,五年新增38万公里;高速公路达到6.5万公里,新增2.4万公里。完成这一任务,需要数万亿元的巨额投资。
改革开放以来,正是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才推动了我国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完成“十一五”公路发展的艰巨任务,仍然需要继续推动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筹集更多的建设资金。因此,认真思考、总结、完善公路投融资体制,对公路建设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更快更好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国初期,公路建设由中央和地方分工负责,中央政府负责国家干线公路的规划与修建,地方政府负责本区域公路的规划和修建。1958年,中央政府决定,除国防公路仍由中央政府专款投资建设外,将其他公路的建设与管理权全部下放到地方,中央政府基本建设中从此不再列公路建设项目,而改由地方政府计划安排。
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公路建设投资主体单一,政府是惟一的投资主体,而且中央政府把繁重的公路建设投资任务交给地方,地方政府由于财力有限,难以拿出充足的资金发展公路。公路建设长期落后于经济发展,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运货难、乘车难,运力与运输要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改革开放后,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把解决公路瓶颈制约问题放在突出位置,开始了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1984年,国务院作出允许贷款或集资修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即“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决定。1997年颁布的《公路法》,以法律形式对政府收费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收费公路及公路收费权转让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改革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各级政府加快公路建设的积极性,各地在实践中创造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公路投融资方式,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
1.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做项目业主,贷款修路、收费还贷。2.由各级政府集资修建收费路。3.利用国外政府和银行贷款修路。4.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投资修建高等级公路,包括股份制、BOT方式等。5.出售现有收费公路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再投入新路建设,滚动发展。6.选择经济效益前景好的高等级公路,明晰产权,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发行股票,在金融市场融资。
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力地推动了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正是在这种新体制下,我国高速公路从无到有,迅速达到4.1万公里,位居世界第二,发展速度令世界惊叹。据交通部统计资料,“十五”期间我国累计完成交通固定资产投资2.23万亿元,超过建国后前51年完成投资的总和。道路客运量和货运量分别占到综合运输方式的92%和72%,为国民经济实现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我国公路建设的实践证明,改革开放以来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符合公路建设发展经济规律,符合我国国情,改革的经验值得充分肯定。
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在充分肯定我国公路建设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近年来对公路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一些意见,主要是收费公路、收费站点过多,增加了运输成本。对这一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目前我国已建成的收费公路约15万公里左右,占全世界收费公路总量的70%。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各级政府财力不足是根本原因,但在具体操作上也存在对公路经济学属性认识偏差的问题。
1.公路是基础产业,从本质上讲是公共产品,绝大部分公路应由政府无偿提供。公路建设资金需求巨大,政府财力无法满足,但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公路发展要求迫切,各地运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在加快发展的同时,形成了较大数量的收费公路。这是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加快公路发展中出现的情况。
2.从经济规律看,由于存在道路级差效益,适度建设收费公路是符合公路经济规律和公平原则的。美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发达国家也存在一定数量的收费公路。但发达国家在修建收费公路时,一般比较重视道路的级差效益,主张要提供与收费公路平行的不收费公路供公路用户选择,使用者可选择是以支付公路通行费为代价来换取增加运输量、降低运行成本、缩短运距、节约时间、减少交通拥挤等道路使用效益,还是以忍受不便为代价来换取在公路上免费通行的权利。我国在规划、建设收费公路时,没有充分考虑道路级差效益,常常出现多条收费公路并行现象,使人们有到处是收费路的感觉。
3.随着公路的快速发展,人们对高等级公路的认识发生了变化。改革开放初期,公路严重匮乏,技术等级普遍偏低,很多地方为建成一条二级公路而欢欣鼓舞,人们把二级路收费视为理所当然。现在高速公路纵横交错,高速公路作为体现道路级差效益的高等级公路收费,人们从心理上是能够接受的,但很多二级路在人们心目中已不再是当年的高等级公路,对其仍然收费就产生了质疑。
这些问题已引起高层决策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公路发展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面对这些问题和情况,必须进一步完善公路投融资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而实现我国公路建设又快又好的发展。
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收费公路作了明确界定: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中西部地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符合我国公路发展阶段性实际的,也是符合公路发展经济规律的。但由于目前我国公路投融资体制还存在一些缺陷,特别是政府对公益性质的一般公路投资力度不够,各级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很多困难。为此,对完善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如下:
1.国家财政应承担起一般国道的投资责任。长期以来,国家基本不向一般国道建设投资,主要由地方政府投资实施,这是造成一般国道收费站点多的主要原因。现在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国家财力大大增强,中央财政对今后一般国道的建设和改扩建应承担主要投资责任,以避免新设收费站点。
2.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性资金对公路建设的投资。要按照《公路法》规定,省道主要由省级政府投资,县道由市、县级政府投资,县、乡、村三级是乡道、村道的投资主体。目前,各级财政对公路建设投资严重不足,地方公路建设主要靠养路费,而养路费顾名思义主要应是道路养护资金,而不是建设资金。各级财政从公共财政理念出发,应加大对公路建设的支出。养路费作为国家为公益事业发展而依法征收的税费,要严格征管,不能挪用,也不宜为发展某个产业而减免,否则会对全社会的福利造成损失。
3.对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中西部地区的二级公路,仍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项目业主多层化、筹资方式多样化的改革方向,加大筹资力度,加快建设步伐。
4.由于公路所具有的巨大的外部经济特性,各级政府要继续从土地政策、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公路建设优惠。
5.继续清理整顿收费站点。对已建成的收费公路一旦到期,要停止收费。对与高等级公路并行的一般公路,要充分运用道路级差效益原理,今后不应再建设收费路,为人民群众提供使用选择。
6.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角度,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继续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支持力度。但基层政府是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主体,要破除等、靠、要思想,积极筹措资金,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加快农村公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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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很多出问题的政府采购往往并不是由于供应商提出质疑或投诉而被媒体曝光,而是网民在网上“溜达”发现之后曝光出来的。供应商往往对于质疑与投诉并没有很大的动力,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现有的救济体制未能起到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作用。本文从制度层面上找出我国目前第三人救济制度的缺陷,并借鉴世界上先进国家或地区的制
关键词:第三人救济救济事由投诉受理机构暂停措施
从我国《政府采购法》“质疑与投诉”这一章的内容来看,我国政府采购规定的救济制度类型包括: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从救济制度的类型来看,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得比较全面,但让人觉得过于追求面面俱到。”这种面面俱到多层次的制度类型真正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吗?
我国的询问与质疑制度近似于GPA(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的磋商机制(GPA第20条第1款规定:“对于一成员方做出的有关影响本协定实施的任何表现,每一成员方都本着给予友善考虑和充分给予机会的立场进行磋商。”)均是鼓励供应商与采购人/代理机构双方和平友好地解决争端,这有利于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同时这种友好的方式不易给双方带来精神负担,特别是供应商一方。但是这种制度需要双方之间存在着和平友好的环境,因此,GPA也规定,供应商可以选择磋商来进行救济,也可以直接选择质疑制度进行救济,也就是说GPA的磋商制度并不是必经程序。我国《政府采购法》并没有明确指出质疑程序是否为投诉的前置程序,关于这个问题学界有两种观点:以曹富国为代表的部分学者持肯定观点,以谷辽海为代表的部分学者持否定观点。笔者认为通过研读《政府采购法》第55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投诉。”,应当认定立法将质疑规定为投诉的前置程序。《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明确将质疑作为投诉的前置程序。但这样的明确规定并没有打消理论界的争议,谷辽海先生始终认为“行政规章前述所明确规定的质疑前置程序,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内容相冲突。”并且,学者们一致认为,将质疑作为前置程序有着不妥之处:这使得供应商不得不先经过质疑才能走到投诉这一步。之前笔者阐述过,无论是GPA的磋商机制还是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质疑制度,均是基于和平友好的环境才有可能获得令人较为满意的解决结果。但是这种和平友好的环境并不时时存在,那么,对于供应商来说,采购主体对自身的审查往往也意义不大。也有学者说“一个寄生于体制内的监督程序,是无法根本性的起到体制监督作用的,寄希望于自查自纠是体制软弱的表现。”这样一来,供应商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即等同于做无用功的现象频繁出现。质疑程序浪费了宝贵的时间,过程走完,即使获得了支持,采购合同可能早已经履行完毕,这样的救济程序并没能够为供应商带来好处,相反还会造成更多的经济损失,这些极大地损害了供应商提出质疑与投诉的积极性。
笔者认为,多层次的救济制度设计本身就是要方便提出救济方根据现实情况和自身的利益自由选择。规定质疑前置不可取,一定要先经过此程序才能进行下一程序,无疑是给供应商强加了更多的义务。我国《政府采购法》应当改变现有的做法,允许供应商在质疑与投诉之间进行自由选择,甚至二者可以并行不悖。这样更符合救济程序从供应商角度出发,体现出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
《政府采购法》第52条以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7条都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时,方能提起救济。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将供应商提起救济的事由限定为这几项。
GPA没有对质疑的范围做出具体要求,只是抽象的规定供应商可以对与其存在或者曾经存在利害关系的整个采购活动中可能违反GPA的任何情况提出质疑。相较之下,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对供应商救济事由的规定采取的是列举式方法并且是穷尽式规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这几项可能涵盖了整个采购活动的大部分内容,但是在实践中可能会发生各种出其不备的情况。笔者认为,以前没有发生过不代表将来不会发生,法律条文是滞后的,可是现实却是不断推陈出新的,立法应当给这种新情况的出现留一个豁口,而不应采用穷尽式规定将其封死,特别是在赋予供应商提起救济之权的立法中,采用这样的立法方式显得尤为不妥,很可能会限制供应商提起救济的权利。
在这里,我国可以借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的规定,《示范法》第52条先抽象规定:“任何声称由于采购实体违反本法对其规定的责任而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失或伤害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可按照要求进行审查。”之后又规定将“采购实体对采购方法以及评标程序的选择、对供应商国籍的限制和拒绝全部投标、建议、报盘或报价的决定”排除于救济制度的适用。这种先概括后排除的立法方式显然要比一一列举的方式更能保护供应商的权益。
GPA第18条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当建立或者指定至少一个独立于采购实体的公正的行政或司法当局,接受并审查供应商提起的异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投诉需要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而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则是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虽然《政府采购法》同时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表面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采购代理机构是各自独立的,但是“从目前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情况来看,采购机构还是与财政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目前我国供应商投诉的受理机构在事实上并不独立。
从目前其他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处理供应商投诉的工作,一般都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来受理。美国和日本均是GPA的成员国,我们来看看他们的做法。
在美国,对于合同授予争议的处理,可以向采购机关、联邦会计总署(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GAO”)或联邦赔偿法院提起。GAO由多名律师组成,他们都是资深的政府采购法律专家,直接向国会负责,因为GAO的独立性,高效和专业性,GAO成为美国供应商提起救济的首选机构。
日本成立了两个政府采购审查机构:政府采购审查办公室和政府采购审查局。政府采购审查办公室的职责是制定并监督实施申诉的审查程序。政府采购审查局是独立运作的单位,主要负责处理申诉案件,其成员均是专家、学者和政府采购官员。
对比之下,发现我国目前与发达国家存在的差距,笔者建议,应当借鉴这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尽快建立我国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来受理供应商的投诉,以符合GPA的要求。
我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暂停”救济方法的规定只有一条,即第57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该规定存在着以下缺陷:有权作出暂停决定的主体仅限于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于暂停措施只能在投诉阶段使用,因此采购人无权决定自行暂停);“视具体情况”也说明是暂停是非自动的;另外,由于本条规定得过于简单,并没有说明何种情况才可以使用暂停措施。
暂停在整个救济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供应商费劲一切周折提起质疑、投诉乃至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无非是想争取一个商业机会,如果在这期间,采购过程仍然继续进行,采购合同很可能很快就履行完毕了,供应商即使艰难地获得了支持但商业机会早已不在,“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整个救济制度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暂停不可避免地会干扰到采购活动的向前推进,造成其他主体的损失。因此,笔者认为完善对暂停机制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第82和84条规定:申诉审议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暂停采购程序,同时,招标机关在评估异议和申诉理由之后可以自行暂停。没有将暂停限制在投诉期限内,同时,也没有限制采购人自行作出暂停的权利。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规则》规定了暂停措施:当采购机构收到审计总署发来的受理异议立案通知后,一般情况下,采购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合同的授予,除非,采购机构认为情况紧急而迫切并且严重影响国家利益从而不允许等待审计总署决定的作出,或者合同授予很可能在30天的书面调查期间作出。这些理由应当有采购机构书面向审计总署作出,并且在书面理由送达之前合同不得被授予。由此可见,美国采取的是自动的暂停措施,并且规定了暂停措施的例外适用条件。
《示范法》规定的是半自动暂停措施:如果投诉满足以下条件:该投诉不是轻率的,而且包括一项声明,该项声明的内容如证明属实,将显示不暂停采购进程,该供应商或承包商会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该项投诉很可能获得成功,而且准许暂停也不会给采购实体或其他供应商或承包商造成不成比例的损害。那么采购进程或采购合同的履行即应当暂停7天。之后采购机构或者行政审查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同时也规定了适用暂停的例外条件:出于紧急的公共利益的考虑,则不得适用暂停。
我国应当参考台湾地区的规定,赋予采购机构自行决定暂停的权利,引入《示范法》的半自动暂停方法,并明确只有在公共利益的考虑之下不适应暂停措施。
有一句法学谚语是这么说的,“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良好的救济制度可以保护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同时供应商通过合法有效的渠道进行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挑刺”还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我国加入WTO时承诺会加入GPA,目前也正在进行加入GPA的谈判中,“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以不断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尽早对我国现有制度进行完善以符合GPA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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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统计》课程作为研究生统计类课程中的专业基础课,主要内容包括统计设计、统计数据搜集、统计数据整理和显示、统计数据描述性分析、抽样推断、时间数列分析、统计指数计算和因素分析、相关与回归分析等,要求学生掌握统计学理论与方法及相关应用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扎实的专业基础,能熟练运用数据分析技术对经济社会问题进行定量分析。而数学建模思想的逻辑性和创造性,可以为《应用统计》课程学习时提供整套的学习方案和案例教学。通过案例式教学改善教学思路,结合应用统计数学模型的应用案例,逐步提高学生的数学思维和专业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得学生可以胜任毕业后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交通管理、决策部门及相关研究机构从事统计核算、质量管理、市场调查分析、统计信息管理和数量分析或者在科研、教育部门从事研究和教学工作。
《应用统计》课程传统教学方式,单纯性板书,讲解单纯而机械的统计类理论和计算,使学生感到枯燥,难懂,丧失学习兴趣。其实,不能说教师的综合素养不够,主要是没有抓住学生学习的兴趣,没有让学生体会到这门课程的意义和独到的美感,没有真正的达到“学以致用”的教学目的。
所以,有必要运用数学建模的思想,结合应用统计数学模型,搜集整理相关的教学案例,运用于《应用统计》教学课堂中,可以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和互动效果。
数学建模就是构造数学模型的过程,即用数学的语言——公式、符号、图表等刻画和描述一个实际问题,然后经过数学的处理——计算、迭代等得到定量的结果,以供人们作分析、预报、决策和控制.而所谓的数学模型,是关于部分现实世界为一定目的而作的抽象、简化的数学结构.简言之,数学模型是用数学术语对部分现实世界的描述。其实建模的过程就是解决一个实际问题的过程。一般建模都是根据给定的条件,把文字用简化的数学模型表达出来,并求解结果。分为以下几个过程:模型准备、模型假设、模型建立、模型分析、模型检验、模型应用与推广。首先,了解问题的实际背景,明确其实际意义,掌握对象的各种信息.以数学思想来包容问题的精髓,数学思路贯穿问题的全过程,进而用数学语言来描述问题.要求符合数学理论,符合数学习惯,清晰准确。然后,根据实际对象的特征和建模的目的,对问题进行必要的简化,并用精确的语言提出一些恰当的假设。在假设的基础上,利用适当的数学工具来刻划各变量常量之间的数学关系,建立相应的数学结构(尽量用简单的数学工具)。利用获取的数据资料,对模型的所有参数做出计算(或近似计算)。对所要建立模型的思路进行阐述,对所得的结果进行数学上的分析。将模型分析结果与实际情形进行比较,以此来验证模型的准确性、合理性和适用性.如果模型与实际较吻合,则要对计算结果给出其实际含义,并进行解释.如果模型与实际吻合较差,则应该修改假设,再次重复建模过程。应用方式因问题的性质和建模的目的而异.而模型的推广就是在现有模型的基础上对模型有有一个更加全面,考虑更符合现实情况都适用的模型。
以讲解变量聚类这一节为例,当讲解完基本理论和公式推导后,需要通过例题加深学生的理解。
例:在全国服装标准制定中,对某地区成年女子的14个部位尺寸(体型尺寸)进行了测量,根据测量数据计算得到14个部位尺寸之间的相关系数矩阵,如表1。试对14个变量进行聚类分析。
利用数学建模思想和步骤,分析题意,确定出研究思路如下:
1)读取数据;
2)建立模型:计算距离,利用linkage函数创建系统聚类树;
3)分析结果:做出聚类树形图。
运用MATLAB按照研究步骤,编写程序,得到结果如图1。
针对图形结果,对学生讲解时,强调:14个变量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后肩宽、前胸宽、总肩宽、颈围、臀围、腰围和胸围,这些变量是反映人胖瘦的变量;另一类是后腰节高、前腰节高、上体长、手臂长、下体长、身高和总体长,他们是反映人高矮的变量。两大类各自又可以分为两个小类,后背宽、前胸宽和总肩宽是一个小类,颈围、臀围、腰围和胸围是另一个小类。讲解时,注重建模的环节的步骤性,强调建模的思想和处理手段。
教师利用数学建模的思想和步骤,结合《应用统计》的有关知识,对案例进行建模的步骤分解,并结合数值软件:MATLAB或SPSS等,应用于教学中,不但明确教学目的,还使得结果图形化,巩固学习效果,尤其是对学习其他专业课有极大的启发作用。
本文结合数学建模的思想步骤,应用于《应用统计》教学改革的尝试,改变枯燥乏味的课本知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得结果更加清晰易懂,为学生的学习其他专业课提供一个有益的思路。希望藉此思路抛砖引玉,进一步完善《应用统计》课程的教学改革,培养学生对应用统计理论的浓厚学习兴趣,也为教师教学提供一个更好的思路,实现《应用统计》的教学从传统模式向理论教学结合数值模拟的现代化教学模式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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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学成效评价机制是对教学成果、效果进行评估的各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协调模式。研究教学评价机制不仅是实现科教兴国战略的必然选择,更是高校推进教学改革的现实需求。而当前高校教学评价机制普遍存在评价指标体系单一、重结果轻过程、学生评教过于主观、教师评学注重结果等问题。据此,本文试图通过教学结构改革的视角完善高校教学成效的评价机制:一是确立学生主体地位,采用形成性评价并区别设置等措施提高学生评教的实效;二是对学生的评价中,应摒弃以结业成绩为单一指标的片面做法;三是引入教学媒体并灵活运用,以最终实现提升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效用的目的。
关键词:教学结构;教学成效评价机制;学生评教;教师评学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教学成效评价的重要性就被社会逐渐认知和接受,当下各大高校几乎都开展了学生评教机制,力图能够通过科学、合理、客观的评价促进教师进步,激发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但是,在这一评教体系逐步实施并向前推进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影响其作用正常发挥且亟待解决的问题。
学生评教是指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行为、教学素质以及教学成果进行评价的机制。
1.评价指标体系单一。在学校层面,我国大部分高校都已经建立并实行了学生评教制度。但是我们发现,有的高校存在着盲目跟风现象,没有根据自身学校的实际状况和发展要求构建相对应的评教指标体系,很多不同类型的高校使用同一套评教表;有的高校长时间使用一套指标体系,没有根据教学结构和教育发展状况与时俱进,导致很多指标已经不能很好地反映出现代教学的特点。在具体内容设置层面,大多数高校采用同一套指标对不同课程的教师进行评价,未充分考虑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教学要求和专业性质。目前,高校学科类型多样化、专业设置丰富化,采用同一套评教指标对教师进行评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其教学水平,因为这样的评价是不具有可比性的。不考虑特定的课堂教学环境,显然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公平的,既不能体现课程特色和教师需要,也无法很好地实现评教目的,不利于教师教学质量的提升。
2.过于主观,不够客观。首先,学生作为评价主体,在评教过程中掌握着很大的“权力”,整个体系赋予了学生主体评教权,但是却忽视了学生这个评价主体资质的合格性,没有重视学生的评教理性。通过调查我们不难发现,学生在开展评教活动过程中随意性很强,只从感性经验和个人喜好出发,而不是从专业性质和课程特点出发,只是将其当成一项必须要完成的任务,应付性填写评价表,对不同课程、不同教师不加以区别,本着“一视同仁”的原则随意给分;有的学生根据自身喜好,对比较喜欢的教师打高分,对不怎么喜欢的教师打低分,对关系比较近、学分较高的专业课教师打高分,对关系比较疏、学分较低的公共课教师打低分。同时,在评教指标内容设置方面,大多高校的评教表都是以“同意度”或者“满意度”作为评分标准,最后再进行加权求和,以此来得出教师最终的考核分数。所谓的“同意度”或者“满意度”不仅过于感性,而且其含义表达也不明确,学生在评价时很难准确把握这个“度”,评价结果缺乏客观性。
3.重结果而轻过程。在目前的评教方式中,主要有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形成性评价贯穿于整个教学活动过程,注重教学的各个组成部分,它可以了解学生对教师教学的期望、对学科的要求,发现存在的问题,能及时地调整教学的内容和进度,优化思维,矫正不良教育行为习惯。终结性评价注重总体分析,是在教学活动发生后对教学效果进行的评价,重在鉴定。我国高校普遍采用终结性评价方式进行学生评教活动,无法很好地掌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以及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状态,无法捕捉并监控犯规学教双方的动态变化,而且终结性评价通常都发生在期末,教师只能在整个课程教学临近结束的时候才能了解学生对自己的评价,无法及时对其教学活动做出调整,这样的评教结果对教师并没有太大的借鉴意义。因为教师的教学作用对象在不断发生变化,这一学年学生的评教并不一定能适用于下一学年的学生,不同的学生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和学习诉求。
教学结构是指在一定的教育思想、教学理论、学习理论指导下,在某种环境中展开的,由教师、学生、教材和教学媒体这四个要素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教学活动进程的稳定结构形式。改变教学观念,调整教学结构,使教学要素中心由“教师”变成“学生”,让学生反客为主,并倡导教师灵活引入多媒体,这是提高高校教学成效的重要选择。
1.在学生评教中明确学生主体地位,采用形成性评价并区别设置,这是提升教学成效的重要出路。在设计学生评教指标体系时,要充分考虑当前教学结构“以学生为中心”的导向,明确学生在整个教学成效评价中的主体地位。“学生作为‘教’‘学’主体,一切的教育实践活动包括学生评教都应该围绕学生来展开。”一是在设计学生评教表时,我们应该真正从“学生需要参与和应该参与”的角度出发,征求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合理、科学地设计符合自身学校发展的评教表。二是在内容设计方面,应该反复斟酌,切忌面面俱到,要言简意赅、内容明确,使学生能够准确理解评教题目的含义。我们在进行教学成效评价时,要改变原有的评价模式,采用形成性评价对“教”“学”双方在整个教学过程中的动态变化进行监测并评价,这样可以更好地发现问题并及时地调整以解决问题。在设计教学成效评价指标体系时,我们要切实考虑到不同院系、不同学科、不同课程的区别,在采用形成性评价的基础上,保证教师与学生个体的类型和特点,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兼顾教学成效评价的公平性。
2.在对学生的评价中,应摒弃以结业成绩为单一指标的片面做法,这是改变教学评价指标,提升教学成效的根本所在。在对学生学习效果进行评价时,我们要转变传统的评价机制,明确当代高校的教学目标,要以社会与市场的需求为导向,建立更加有效的学习效果评价机制。我们正处在一个快速发展的知识经济时代,社会需要具有更高创新能力、更强实践能力的学生。所以在对学生学习效果进行评价时,我们不能以学生的课程结业成绩为单一指标,还应该建立更加综合广泛的考察项目。例如学生参与课堂讨论的次数、参加社会实践的次数,是否有过校外实习、是否参与教师的课题研究等,都应该作为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指标。我们不仅要考查学生的理论知识和学习效果,还应该重点考查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
3.教学媒体的引入及灵活运用是丰富教学评价要素,提高教学效果的必要手段。现代教学结构中,教学媒体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它改变了传统知识存储、传播和提取方式,具有丰富的表现力,交互性强、共享性好、利于知识同化等特点。当然,教学媒体作为一种工具,其作用的发挥依赖于使用它的人――教师和学生。对于教师来说,熟练地应用多媒体进行教学,不仅能够促进自身的教学进步,还能产生良好的教学效果,使学生更好地接受知识;对于学生来说,在当今信息化时代,只有掌握了一定的科学技术水平,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而对于多媒体等技术的掌握和运用,已成为了高校毕业生必备的技能之一。所以,在对教学成效评价机制进行建设和完善时,我们要充分考虑教学媒体的应用情况。在进行学生评教时,应加入多媒体使用情况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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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高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当前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如何有效地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及时发现和化解高职学生中存在的心理问题,是当前高职院校开展稳定工作面临的一个难题。本文从存在的问题出发,探讨了高职学生心理教育的方式问题。
【关键词】高职学生心理健康方式
在现阶段,高职院校要提质增效,由规模发展向质量内涵发展转轨,必须把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但总有许多高职院校更多地将心理健康教育停留在“雷声大、雨点小”的局面,其质量效益不高、受众面不广也是不争的事实。造成这种境地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是其实施方式单一狭窄。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多数高职院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方式主要局限在心理咨询、讲座、选修课渠道,加之这些方式在工作开展过程中也时常不通畅、质量效益得不到保证。如心理咨询在场所布置、人员配备、制度建立等方面尚不完备,很多时候心理咨询工作是有名无实的。又如,选修课方面,尽管很多高职院校都开设了心理健康选修课,但并未把选修课纳入必修课的管理,学生出勤率不高、重视程度不够,教师教学随意性相对较大,其质量大打折扣。
其次,实施方式的单一导致许多学生处于心理健康教育的盲区。通过选修课、心理咨询等方式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即便是在其本身质量能够保证的前提下,其受众也相当有限,绝大多数学生也不能拥有心理健康教育的机会。这种情况与高职院校没有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人才培养计划是分不开的。
结合这些实际情况,顺应人才培养质量的要求,要进一步增强高职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效性、扩大其受众面,必须转变心理健康教育理念,用系统思维统领其工作开展,又好又快地开发出相对较完善的心理健康教育方式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应做到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学校要加强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要采取选修课、讲座、心理辅导网站、热线电话等形式,对高职学生进行宣传,普及应对心理危机的基本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危机教育,引导学生树立防范心理危机的意识,帮助他们提高应对心理危机的能力,使他们能以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面对困境,并懂得当靠自身不能解决心理危机时如何寻求帮助。
高职心理健康教育的专业性要求高职院校应大力培养心理危机干预的专门人才,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心理健康教育队伍。要积极开展对从事高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兼职教师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心理健康知识、心理辅导的方法、心理危机的干预等,使他们了解什么是心理危机,高职生在哪些方面容易出现心理危机,哪类个性特点的高职学生容易出现心理危机,怎样救助等。学校应制订培训计划,将心理健康教育的师资培训列入学校师资培训的总体规划,通过培训,不断提高教师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所必备的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要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心理咨询专业人员相关规定和要求,逐步使专职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人员达到持证上岗的要求,建立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的、有较高素质的高职院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队伍。
高职院校的班主任与学生联系密切,对学生的影响最直接,在高职学生品德的形成、学业成绩的提高、创新能力的培养,以及健康人格的塑造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要充分发挥班主任在高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的特殊作用。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是高职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基础工作。学校心理健康档案是指对个体心理发展变化特点、心理测验结果、学校心理咨询与辅导记录等材料的集中保存,这些资料应按照一定的程序排序,组成一个有内在联系的体系,如实地反映学生的心理面貌。学校心理健康档案为学生个人心理健康发展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条件,它是每个学生心理成长的轨迹,学生可以通过心理健康档案,了解自己的心理状况,在发现自己有心理问题时,积极寻求心理咨询与辅导,通过一段时间的调整与矫治,仍可通过心理健康档案来考察效果。因此,它能对每位学生的心理成长、心理潜能开发提供帮助,为解决学生心理问题或心理障碍提供重要保证。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还可以筛选出高危人群,对这些可能发生或正处于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重点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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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校土木工程专业本科四年级导师制与毕业设计教学改革进行了问卷调查,表明学生对四年级实施导师制满意,阐述了以创新精神、综合素质和工程能力培养为目标的“研究型”毕业设计教学新方法的成果,指出了有待改进之处。
毕业设计是土木工程专业教学最重要的实践综合性环节。毕业设计可以培养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知识的技能、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工程问题的能力,也能培养学生的组织协调工作和创新能力、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然而,目前土木工程专业毕业设计中普遍存在着下列问题:毕业设计题目与工程实际脱节、毕业设计选题面窄、毕业设计缺乏创新和激励机制。
针对毕业设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近四年,东南大学土木工程专业实行本科生四年级导师制与毕业设计相结合的教学改革。毕业设计始终坚持以加强学生创新精神、综合素质和工程能力的培养为目标,实行本科生四年级导师制,充分发挥指导教师的主导作用。
指导教师针对每位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学生整个四年级一年的学习计划,将毕业设计改在一年内机动安排,让学生提前参与各科研课题组,听专家讲座和学术报告,提前进行毕业设计资料文献搜集和阅读,及相关知识的储备。指导老师不仅全面负责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还要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参与到工程实践和科研活动中,指导学生开展科技竞赛和创新活动,撰写小论文,组织参观实际工程。另外,指导教师通过多年来“产学研”结合的渠道,精心培育,建立了相对稳定、机制灵活且代表当前国内最新技术水平的毕业设计实践教学基地。
通过本科生四年级导师制与毕业设计相结合,本科生有机会与指导教师的研究生一起参与课题,向学长们请教,开展小组讨论,同时,也受到指导教师严谨治学的态度和人格魅力的熏陶和感染。学生在基地进行毕业设计,实行校内外相结合的“双导师”制,可进一步增强学生对实际工程的感性认识,扩大知识面,了解国内外工程实践中的最新进展,有助于培养学生正确的工程意识和社会责任心,提高工程实践能力,有效地提高和保证毕业设计的质量。
建立导师制,体现了“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理念,加强了师生间交流,更好地实施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通过毕业设计教学基地建设,探索出以现代大工程为背景,主动面向生产和科研,优势互补的新方法,有利于克服课题、师资、经费等方面的困难,有利于学生工程实践能力、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提高。
实行四年级本科生导师制和毕业设计教学改革以来,已显著地提高了毕业设计教学质量。该教学改革成果在全国土木工程专业评估中得到专家视察组的高度评价和肯定,建议推广。为了进一步完善该项教学改革工作,体现“与时俱进”的教学改革精神,结合笔者参与的江苏省教改课题,对我校2003级土木工程专业四年级学生进行无记名问卷调查,全面反映作为该项工作的参与主体和主要受益者———四年级本科生的要求、呼声和感受,为教学改革提供第一手资料。
本次学生问卷调查表共设计了21个问题,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调查实行四年级本科生导师制的效果情况,即实施的必要性、对学生学习、专业素质、综合能力的帮助程度;了解指导教师指导方式、责任心、个人能力对学生的影响;掌握学生毕业设计的地点、选题的来源、课题类型、难易程度、工作量;了解学生在毕业设计过程中选题的意向、学习的主动性、所遇到的困难等。
20xx年x月底,我们面向本院20xx级土木工程专业四年级全部学生进行调查,共发放问卷201份,回收201份,回收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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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竞争条件下,各种产品、经济资源、生产要素的流动性逐渐增强,不同辖区之间存在的潜在收益差异正是经济资源在跨区域之间流动的动力,追逐更多的经济利益成为各种资源流动的充分条件。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试论地方政府竞争发展趋势及完善建议分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要:中国式财政分权下地方政府竞争引发了GDP竞赛,创造了中国宏观经济近三十多年来的“增长奇迹”,但也付出了昂贵的代价。由于传统财政分权理论中的“用手投票”机制和“用脚投票”机制在我国作用式微,地方政府在社会事业发展方面来自居民的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难以奏效。
试论地方政府竞争发展趋势及完善建议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体系中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发育的逐步完善,逐利性的经济资源流动性增强,中央对地方政府进行经济性分权,这就赋予了地方政府独立的经济利益。中国式财政分权下地方政府竞争引发了GDP竞赛,创造了中国宏观经济近三十多年来的“增长奇迹”,但也付出了昂贵的代价。由于传统财政分权理论中的“用手投票”机制和“用脚投票”机制在我国作用式微,地方政府在社会事业发展方面来自居民的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难以奏效。居民最为关心的公共服务供给问题对地方政府官员政绩和升迁的影响远远低于经济增长指标,这造成的直接结果是:与官员晋升紧密相关的GDP增长指标作为重中之重被地方政府高度重视,而社会事业发展却被长期忽视,并在城乡间、地区间存在着严重不平衡。所以,规范地方政府竞争行为能够发挥出竞争的正面效应,降低其负面效应,最终实现经济事业发展与社会事业繁荣的双丰收。
地方政府竞争在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辽鲁”环渤海湾这些发达地区较为普遍存在,现在中西部第二、三产业发达地区也表现突出,并且正在往纵深方向发展,地方政府竞争策略性行为正在变化着,只有紧密结合地方政府竞争的最新发展,特别是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地区的政府竞争现状,才能客观剖析转型期内地方政府支配宽口径资金的来源结构(包含预算内、预算外在内的所有政府性收入)、策略性交互反应函数的构建与表现形式、竞争效应的识别与衡量、激励约束机制设计等最核心问题,从而促进地方政府合理、有序地竞争。
1、发达地区的政府竞争正从税收竞争过渡到财政支出竞争。以税收优惠为主的招商引资为核心的税收竞争是低层次的竞争模式,容易导致“扑向底层式竞争”,具有不可持续性;而地方政府支出竞争是以制度创新为内涵,通过提供较高质量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全面吸引流动性生产要素,是高层次的竞争,会产生 “奔向顶层式竞争”效果,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重视地方政府竞争模式。我们的现实状况是:效率高的地方政府的最优策略是实行“高实际税率、高公共服务”的支出竞争;效率较低的地方政府的最优策略主要进行“低实际税率、低公共服务服务”的税收竞争。
2、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的各种竞争手段相互融合、相互促进。随着地方政府竞争的加剧,竞争模式相应地也发展到了新的阶段,向以制度创新为内涵的综合式、全面化竞争模式发展。制度竞争优于吸引生产要素的单纯竞争模式,因为要素竞争是各级政府依赖所掌握的权力来争夺经济资源,受生产要素的边际生产力递减规律约束,而制度竞争是地方政府通过提供“制度”这一纯公共物品来进行竞争,良好的制度竞争有利于社会效率的提升。各种竞争手段与制度竞争相互融合,有利于发挥出二者各自的优势,从长远上提高竞争效率。
3、政府竞争更重视经济绩效的考评。从生产要素的来源来看,各个地方政府可以利用的土地资源日益紧俏,“人口红利”优势的逐渐丧失,“用工荒” 从东南沿海到中西部地区蔓延,企业环保成本的增加等诸多原因都要求地方政府尽快摆脱粗放式的竞争模式,这就客观上要展开提高经济支出绩效的竞争。随着政府治理理念的不断更新,政府治理逐步向绩效政府、责任政府转变。近几年,科学发展观的实施、民生财政理念不断深入,中央开始调整优化对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标体系,越来越重视环保、社会安全、民生事业等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当然,这一系列向好趋势的发展,依赖几个前提:各地区之间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一体化的发展,消除要素流动方面的行政障碍;公共财政制度得以落实;以社会绩效考核和经济绩效考核为双支柱的考核结构优化等等。
4、竞争策略呈现出地区多样化特点。实证结果发现,财政竞争与企业投资间的关系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效率水平,我国地方政府竞争效应存在着明显的地区差异性。分地区来看,一些东部发达地区逐步转向以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为特点的高级阶段,从争夺资本为主到争夺一流人才、技术等生产要素,中西部地区还主要处于吸引流动性资本和大规模建设基础设施的阶段。从竞争对象来看,流动性较强的资本仍然是地方政府的竞争目标。对流动性外来资本的过度争夺,导致地方政府支出有着明显的“为资本服务”导向,而对辖区居民福利的重视程度仍然不够,基本公共服务依然滞后。这说明我国经济的二元特征在东部、中部、西部存在着差异性。从经济竞争的强度来看,东部的河北、辽宁、山东、江苏、上海、福建、广东等东部省份之间的竞争较为激烈;河南、湖南、江西、山西、安徽、湖北等中部省份之间的竞争也较为激烈;西部地区之间的竞争较为缓和。
5、经济资源的跨区域流动性、逐利性增强。各种经济资源的跨区域流动性和逐利性是政府竞争产生的客观基础。在政府竞争条件下,各种产品、经济资源、生产要素的流动性逐渐增强,不同辖区之间存在的潜在收益差异正是经济资源在跨区域之间流动的动力,追逐更多的经济利益成为各种资源流动的充分条件。经济资源与经济活动的跨区域流动促进了税源的流动,由于要素报酬是地方预算内与预算外收入的最终来源,这样经济资源的流动就与地方政府经济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争夺经济资源就成了地方政府间竞争的重要目标。财政收支政策影响着经济资源获取收益所付出的成本,从而影响经济资源的流向和流量,正是由于这种机制加剧了地方政府争夺经济资源的竞争。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央政治集权下,经济分权、资源流动“用脚投票”机制的强化等因素使地方政府拥有了支配资源的自主权,成为如同一个个独立核算的“利润中心”。以GDP为核心的地方官员政绩评价制度、民生财政理念深入人心、制度创新的巨大空间与潜在的预期收益是新时期地方政府竞争往纵深发展的根本性、制度性原因。整体来看,当前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地方政府竞争的缘起、竞争行为、竞争效应、规范与治理等方面。与迅猛发展的地方政府竞争实践相比,理论研究远远滞后于实践发展,研究本课题价值体现在以下方面。
1、在资源配置方面。有助于激励地方政府注重辖区经济长远、可持续发展,减少地方政府竞争的负面效应。在我国政府主导经济的发展模式下,秉承 “竞争性政府”理念,以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经济人”假设为立论基础,通过构建包含地方官员经济利益与政治晋升利益的效用函数,并嵌入到政府竞争的理论研究中,通过调查研究代表性地方政府竞争时所用资金来源,探索有代表性的地方政府竞争最新的行为表现、竞争策略互动性反应、竞争效应的测量与实证检验,有利于深化对地方政府竞争中所蕴含的财政风险、金融风险、社会风险的认识、防范与化解。
2、在官员晋升激励方面。有利于改变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以GDP为主的考核体系,完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业绩考核制度,实现地方官员自身利益最大化与辖区居民福利兼容。在政府竞争中分析地方政府竞争策略性反应问题,有助于深化对地方政府策略互动性行为的认识,将制度创新融入到地方政府竞争中,通过研究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竞争中策略性行为以及竞争效应等核心问题,有利于提升地方政府的竞争力,有利于构建“以人为本”的民生财政体制,促进“社会和谐”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地探讨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竞争时的行为表现及竞争效应、晋升博弈中的负外部性、官员晋升概率问题,有利于深化对晋升锦标赛制度理论的认识。
3、在财政支出结构方面。有利于扭转和政绩相关的基础设施投资支出迅速增长,而民生支出相对不足的局面,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立起科学的地方政府官员绩效评价体系,解决地方政府主导型经济中的相对绩效考核激励机制与长期绩效实现之间存在两难冲突,从而为上级政府科学地制定富有操作性的考核体系提供,降低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制度成本。随着用于民生财政的资金逐渐增多,建立科学的、操作性强包含经济指标与民生指标的官员政绩考核体制显得更为迫切。
总之,对地方政府竞争研究对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促进地方政府良性竞争与合作的有机统一、改进地方政府治理模式、强化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理念、促使地方政府从经济性职能向公共性职能转变等均有着重要的实践价值。
1、实现“做对激励”、“做对协调”的有机统一。地方政府竞争效应的发挥需要解决好激励来源的问题。我国经济增长的奇迹证明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做对了(经济增长的)激励”,有利于发挥出地方政府竞争的正面效应,鉴于我国当前的地方政府竞争还不够规范与成熟,在实际运行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负面效应,而要尽力规避负面效应就要“做对协调”,即中央政府应该打破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校正好地方政府的损人利己的行为,发挥好中央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掌控全局的平衡能力。
2、建立地方政府间竞争与合作的利益共享机制。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的协调是处理上下级政府、同级政府间竞争关系的关键。在财政分权与政治集权的体制下,地方政府间竞争和合作十分必要。既要发挥好不同区域之间自发形成的地方政府相互合作的优势,又要发挥中央政府平衡各地利益的长处。
一方面,中央政府通过调整宏观政策,如出台全国性的产业政策及区域发展政策等,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地方政府之间的恶性的、过度的竞争。
另一方面,要努力实现不同地区的优势互补,实现产业政策与区域发展政策的最优搭配机制。通过各地分享不同产业的利益,达到各地产业基于比较优势分工的合理分布。众所周知,竞争机制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支出竞争的正面效率;合作机制有利于避免竞争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实现地区间互利协作、利益共享,有利于各地的协调健康发展。
3、尽快形成“以足投票”与“以手投票”机制。形成“以足投票”与“以手投票”机制,能够从根本上对地方政府实现双重约束。
第一,“用手投票” 机制,即选举约束机制。居民通过对地方官员的投票权选举产生新的地方政府,这种机制具有居民偏好信息上的显示优势,有利于满足当地公众的需求。“以手投票”赋予居民以直接选举投票方式对辖区发展的话语权。随着我国民众的民主法治意识逐步提高,以及网络技术、通讯技术、传媒的日益发达,居民表达自己呼声的成本越来越低,同时信息传播的快捷使得不同地区居民之间相互比较也越来越容易。
第二,“用脚投票”机制,即地方政府根据辖区居民的偏好提供不同税收水平和公共产品菜单组合供居民选择,居民就会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相应的税收水平和公共产品组合,这一双向选择关系是通过人口自由流动来实现的。“以足投票”的机制表明,面对劳动力的流动,地方政府官员在竞争中为了政绩必然会改善公共品供给水平,促进政府官员对辖区内公民对公共物品需求信息的回应,进而实现民众所需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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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第27条规定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没有规定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损害赔偿问题。笔者认为,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外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应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之内。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试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全文如下: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已经日趋完善,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其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当事人、赔偿程序、赔偿方式等。
(一)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即判断行政主体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与标准,是司法实务中处理案件的基本尺度。它对于确定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的负担、承担责任的程度、减轻责任的依据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规定表明,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违法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要不要赔偿,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为标准。它不追究行政主体的主观状态,只考察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与法律的规定一致,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这一原则既避免了过错原则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服了无过错原则赔偿过宽的缺点,操作方便,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原则。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范围包括对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为包括:①违法拘留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为包括: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的情形包括: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个人行为,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其职权没有任何关系,不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的行为。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造成损害,谁承担责任,因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或行政工作人员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从事的民事活动行为而造成的损害后果,都应当由行为人个人承担。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遭受的损害,是因自己制造假相、欺骗行政执法人员或自己伤害自己造成的,国家不负行政赔偿的责任。如某行政机关违法作出没收公民王某录像机的处罚决定,王某气愤至极而砸毁了自己的录像机。在损害事实上,虽然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违法,但违法决定与损害事实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损害是由王某个人造成的。因此,不存在王某主张国家行政赔偿的可能性。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行政侵权损害赔偿范围过窄
1.法律规定的行政赔偿损害事实范围较窄,仅赔偿对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的损害,而对于名誉权、荣誉权所遭受的损害都排除在外。
2.在财产损害中,依照《国家赔偿法》28条的规定,只有直接损失才给予赔偿,对可得利益的损失不予赔偿。该条第7款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对于哪些属于直接损失,哪些属于间接损失,《国家赔偿法》并未作明确规定,也无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界定。致使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赔偿范围不统一、同类案件裁判结果不一致。
3.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大部分是列举式的,司法机关在处理赔偿案件中,通常认为只有法律列举的国家才承担责任,没有列举的则不承担责任。如: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问题,只能按照《民法通则》要求赔偿,对受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在司法实践中会促使人们规避法律而按民事途径解决纠纷。
(二)缺乏对精神损害的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30条对精神损害规定了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三种救济方式,实践中难以操作,对受害人来说只起到安慰作用,没有实际意义。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拓宽了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明确了赔偿数额的确定办法,为公正司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行政立法却没有相应内容,公民在面对行政机关侵权时,对自己受到的精神损害无法请求赔偿。
例如:被媒体关注的“处女嫖娼案”,县公安局无任何理由对一个无辜少女进行威胁、殴打、非法拘禁,强迫其承认有卖淫行为,这对受害人来说,精神上受到的损害远远大于物质上的损害,而最终判决物质损害赔偿金74.66元(《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另外赔偿误工费、医疗费9135元,对受害人500万元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该赔偿金怎能弥补精神上的伤害?但法院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妥。本案中500万巨额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把行政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摆在了我国司法界的面前。
如何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扩大行政侵权行为的赔偿范围
1.把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扩大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增加对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外的权利受损的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第27条规定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没有规定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损害赔偿问题。笔者认为,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外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应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之内。民法中规定了人格权中除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外的婚姻自主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的民事赔偿,相应地,在行政主体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时,受害人同样有权取得行政赔偿,应当对受害人给予充分的权利救济。
2.将财产损害中的间接损失纳入行政损害赔偿范围直接损失是一种带有必然性的损失,即违法行政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必然联系,直接损失具有现实性、确定性,国家应予赔偿。在某些侵权损害中,直接损失很轻微,但间接损失相对较重。比如对一些经济组织来说,违法的查封、扣押足以使一个企业一蹶不振,在这种情况下赔偿间接损失尤为重要。德国的赔偿范围包括:积极财产损失、消极财产损失、非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
目前大多数国家对于间接损失是给予有条件的赔偿,由于很多财产的间接损失难以精确计算,间接损失的全额赔偿是根本不可能的。笔者认为应当赔偿不可避免的间接损失。
3.将抽象行政行为的损害纳入行政赔偿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具有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将抽象行政行为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排除在行政赔偿范围之外。实际上,抽象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十分普遍例如春运期间火车票价上浮导致人们受到的损害。笔者认为,对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能否给予赔偿,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判断:首先,该抽象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宪或违法;其次,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对象是特定的,而不是普遍的;再次,立法中并没有排除赔偿的可能性;最后,损害必须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受害人才能就此遭受的损害请求赔偿。
(二)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精神损害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名誉、姓名、肖像、荣誉、身体、健康、生命等人身权利,给权利人的人格、精神、尊严等造成的非财产上的损害。《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予以否认,致使现行法律有失对法律主体的人文关怀,有悖于社会正义的发展要求。因此有必要建立行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抚慰受害人的精神与心灵,最大限度地减少受害人的痛苦。国家对于精神损害予以赔偿,已经成为许多国家赔偿制度的通例。如德国的《国家赔偿法》专门对非财产的损害赔偿给予规定,但倾向于减轻对于精神等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在我国民事领域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被正式确立起来,在行政赔偿制度中,也应确立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赔偿制度,使法律规定具有一致性,从而维护法律内容的统一与完整。同时应从以下两方面对这一制度加以完善:一方面,合理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
行政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标准,应当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标准相一致,即应当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受害人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在民事赔偿领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已从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扩展到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和隐私权等方面,而且提出的索赔数额越来越高,从几千元到数百万元不等。民事赔偿领域的这种做法,对于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另一方面,笔者认为,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有所不同的是,行政精神损害赔偿可以适当增设一些惩罚性的赔偿规定,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其危害性更大,社会影响更恶劣。精神损害赔偿在性质上是辅助性的,而非主导性,目的在于抚慰受害人的精神与心灵,最大限度地减少受害人的痛苦。精神损害赔偿应坚持抚慰为主、补偿为辅的原则,同时可以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法官应根据案情来自由裁量,在一个最高额之下,综合考虑案件的相关因素,最后确定一个适当的赔偿数额。避免受害人以精神损害为由,以营利为目的漫天要价。
5.将公有公共设施的致害行为纳入行政赔偿范围公有公共设施指国家设置并由政府进行管理的供公共目的使用的有体物,包括公共桥梁、道路、公园、水道、隧道等设施。政府的社会职能逐渐扩大,公共设施与日俱增,因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瑕疵而遭受损害的事件越来越多。将公有设施致害纳入行政赔偿范围,可在功能上引导社会公用事业的发展,体现公共负担平等的原则和“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损害即应赔偿”的法治精神,同时也有利于促使国家行政机关增强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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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虑情绪是与处境不相称的痛苦情绪体验,典型形式为没有确定的客观对象和具体而固定的观念内容的提心吊胆,文献中常成为漂浮焦虑,或无名焦虑。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研究生学业焦虑情绪心理咨询案例分析报告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孟某,男,25岁,未婚,某大学研究生一年级学生。出生于河南一小城市。父亲为工人,母亲为家庭妇女,家庭条件一般。家中唯一男孩,家人对其相当宠爱,小学中学一路顺利。性格内向,敏感,要强,追求完美,不善言辞。高考失利,考入河南省一所二本学校,大学期间,成绩优秀,除交往一女朋友之外,人际交往一般。工作两年后,辞职考研,考入某重点大学继续深造。开学两个月左右,因为学业压力,焦虑、失眠,无法静下心来学习,希望能得到帮助。
第一次小组专业课程汇报,自己全力准备,结果在小组作业汇报表现较差。之后在师门小组课题讨论时,导师说自己基础薄弱,还要好好加强,很受打击。从中学到大学,在班级的表现一直都是非常好的,除了高考这个意外之外,从不比别人落后,现在发现,自己怎么努力都还是不如别人。自己比别的同学大,还工作过,尽管课前已经非常努力了,但是小组表现相比其它本校同学,还是差很远。同学们肯定在嘲笑自己,嘲笑当时的蠢样子。辞职考研,本来希望摆脱过去学校不好带来的工作压力,现在能不能完成学业都有点担心了。现在进入小组课程和师门讨论时,总是战战兢兢,情绪紧张,担心哪儿再做不好,有时候都会心慌和憋闷。这一段时间我都不去教研室,一人去图书馆看书。每天逼迫自己加紧看书学习,希望能尽快赶上,但是却无法集中注意力,老跑神。越跑神,越焦虑,越焦虑,情绪就很不好。晚上失眠,白天又特别疲倦,全身乏力,很难受。年龄大,不愿意跟同学说,女朋友也在读研,在另外一所学校,说的多了老吵架。但是自己很纠结,不想这样。
(1)孟某主动前来,衣着整齐。身材高大,身形偏瘦,面容憔悴。进入咨询室后,有礼貌,主动打招呼,但是语气低沉无力,整个人愁眉苦脸。交谈过程中,言语条理清楚,逻辑思维清晰,定向准确。情绪表现较为低落、焦躁,谈话心情紧张、担忧。想摆脱困扰,信任咨询师,急于寻求问题解决策略。
(2)同学反映:该同学学习刻苦努力,经常一人上自习到很晚。比周围同学深沉内向,深度交流不多,日常关系良好,在生活中比较包容忍让。最近很少跟同宿舍一起吃饭,看起来无精打采。
4.1 心理状态的评估
心理状态评估:根据综合收集孟某的资料,孟某心理状态表现出紧张、焦躁、难以放松、注意力下降等状态;生理上出现失眠、全身乏力、困倦;有回避行为,无法集中学习,社会功能受到一定影响;其症状表现与作业和导师任务完成表现不佳密切相关,其实质与孟某存在的非理性的信念密切相关。
4.2 诊断依据
(1)体格无异常,说明没有器质性病变基础;
(2)根据判断正常与异常心理的三原则,孟某心理困扰起源于小组作业报告事件和导师评价,有明确诱因,主客观相统一;知、情、意等心理过程相协调;智力正常,主动求助,有自知力;无幻觉、妄想等症状,属于心理正常范畴内。
(3)从刺激的性质来看,孟某因学业压力产生焦虑、烦躁等情绪,心理冲突为常形;从情绪持续的时间来看,只有1个多月;从反应强度来看,社会功能受到一定影响,有回避和学习效率下降,但是仍在理智范围内;症状没有影响逻辑思维,无泛化。
(4)心理测验分:
SCL-90:总分156分,躯体化2.0,强迫1.6,人际敏感1.9,抑郁2.1,焦虑2.4,敌意1.3,恐怖1.1,精神病性1.0。以躯体化、抑郁和焦虑为主要症状。
SDS标准分:57分,有轻度抑郁。
SAS标准分:63分,有中度焦虑。 4.3 鉴别诊断
(1)与精神病相鉴别。根据“病与非病三原则”,精神病的特点是患者的知情意不统一,无自知力;主客观世界反映不协调,表现出幻觉、妄想、逻辑思维紊乱及行为异常;个性发生根本改变等。孟某心理困扰起源于小组作业报告事件和导师评价,有明确诱因,主客观相统一;因学业压力和负面评价,表现出烦躁,沮丧,知、情、意等心理过程相协调;主动求助,有自知力;思维清晰,表达自如,无逻辑思维混乱,无感知觉异常,无幻觉、妄想等症状,排除精神病。
(2)与焦虑性神经症相鉴别:焦虑性神经症是“以广泛性焦虑或发作性恐怖为主要临床像的神经症”,它对社会功能会造成严重影响,问题出现泛化和回避,持续时间在3-6个月。而孟某在学习和人际交往上受到症状的一定影响,但是仅与最初专业学习有关,症状无泛化,症状时间较短,只有1个多月。因此,可排除焦虑性神经症。
(3)与严重心理问题相鉴别。严重心理问题的反应强度强烈,内容已泛化,对社会功能造成严重影响,病程超过2个月。而孟某的心理问题无泛化,持续时间只有1个多月。因此,可排除严重心理问题。
综上所述,孟某的问题可诊断为为一般心理问题――学业压力引起的焦虑情绪。
4.4 原因分析
生物学原因:无重大疾病史,其家族无精神病史。
社会性原因:(1)家庭原因:从小父母家庭过于宠爱和保护,独立应对问题能力较弱。(2)非积极的社会评价:自我评价体系不完整,看重外在评价,老师对其学业表现的非积极评价,加速其信息瓦解。(3)社会支持系统缺乏:朋友少,不积极参与群体活动;父母远在家乡,女朋友不在同一所学校等以致社会支持系统和情绪宣泄系统缺乏。
心理原因:(1)个性因素:内向,好强,敏感,多疑。出现矛盾时,不善于向外寻求帮助。(2)情绪、情感:要求完美,自我苛求,不悦纳自己。(3)认知因素:不能正确看待和评价自己的挫折和失败,对挫折事情容易出现片面化、概括化和极端化的认知和判断,和本校研究生同学对比存在自卑心理,存在认知偏颇导致过度自责和对自己的过低评价和错误认知;在学习策略上固执己见,不善于交流和请教,不注意改善。
根据以上的评估和诊断,跟孟某沟通协商,确定咨询目标:
5.1 近期目标
(1)缓解焦虑、烦躁、紧张情绪,改善失眠状况,减轻痛苦。(2)改变片面化、绝对化自我认知的非合理信念。
5.2 具体目标
(1)SAS测试标准分从63降到50分以下。(2)SDS测试标准分从57分降到53 分以下。
5.3 最终目标与长期目标
认识自身的不足和优点,接纳自己,增强自信心、环境适应能力和应对挫折的能力。建立正确自我评价体系,促进心理健康发展。
与孟某协商一致,拟采用合理情绪疗法和放松训练法。
6.1 合理情绪疗法
该疗法是认知行为疗法的一种。该理论认为,使人们难过和痛苦的不是事件本身,而是对事件不正确的解释和评价。对求助者错误的观念和认知过程进行改善,不适应的情绪与行为也将得以改善。具体的合理情绪疗法(RET),其基本理论模型称有ABC理论。
6.2 放松训练
放松训练称“松弛训练”,通过人们意念来操纵“随意肌肉”反应。通过想象放松法和呼吸放松法,使孟某能随意放松全身肌肉,保持心情的轻松,从而缓解紧张、焦虑情绪。
7.1 诊断评估与咨询关系建立阶段
通过摄入性会谈,利用倾听、共情等技术让孟某倾诉,宣泄情绪,了解基本情况,建立良好咨询关系。进行心理测验(SCL-90,SAS、SDS自评量表),为问题确认提供量化参考。解说合理情绪疗法的ABC理论,使孟某认识到A、B、C的关系,确定咨询目标和方案。
7.2 心理帮助阶段
(1)合理情绪疗法(ABC理论):从诱发事件A、不合理信念B、情绪及行为的后果C的分析路径帮助孟某深入剖析焦虑原因,使其认识到自己在成长过程中对挫折以及自我成长评价存在的概括化、片面化甚至极端化不合理认知因素以及对自我的不理性、不客观评价,如“表现很差,同学们肯定在嘲笑我”“我真的是太差了”“为什么我一直在努力,别人都比我强”“我年龄大,不好意思像他们请教”等在不良情绪和行为中起着核心作用。鼓励孟某主动沟通、搜集同学对自己的看法和评价,主动跟导师进行专业困扰交流,然后与自己的想法进行对比,并将优缺点进行分列,使其认识到不合理信念对自我发展一直存在的隐性的不良引导,从内心对自己的不合理信念进行质疑和动摇,树立信心,变更学习策略和沟通模式,建立合理的挫折认知、归因分析以及内向性的自我评价体系。
(2)放松训练法:会谈最后,轻音乐背景下开展想象放松训练,缓解其焦虑状况。同时,教会其呼吸放松法,在日常的焦虑感出现时,进行自我放松和训练。降低焦虑和神经紧张感,强化自信。
7.3 巩固和强化阶段
让孟某记录下咨询中学到的合理信念,自己经过挫折事件的成长反思,不断的在专业学习过程中去巩固和强化。在日后的学习生活中,进行自我监督与控制,从(下转第192页)(上接第177页)而促进身心的全面健康和发展逐渐从根本上清除病因。
此次咨询过程共持续1个月共6次。
8.1 咨询师评估
SAS标准49分,SDS标准分 52分,属于正常范围,焦虑和抑郁情绪得到缓解。注意力集中,自信心增强,精神状态良好。通过对导师和同学了解,孟某情绪稳定,专业学习,人际交往正常。
8.2 孟某的自我评估
烦躁状态消除,焦虑、郁闷情绪缓解,能够集中注意力学习。睡眠质量提高,食欲恢复正常,莫名的头疼、无力以及身体的不适感消除。对专业学习有了信心,学习策略调整,效率提升。正确认识剖析、定位自己,人际沟通能力提升。
8.3 回访反馈
第一学期结束时,回访和跟踪了解,孟某情绪稳定,专业学习状态良好,睡眠正常,并且开始参与体育锻炼活动,人际交往恢复正常。咨询目标基本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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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数据挖掘引起了信息产业界的极大关注,其主要原因是存在大量数据,可以广泛使用,并且迫切需要将这些数据转换成有用的信息和知识。获取的信息和知识可以广泛用于各种应用,包括商务管理,生产控制,市场分析,工程设计和科学探索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数据挖掘在化学研究生产中的应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化学是一门研究化合物组成、性质以及变化的一门学科。在长期的化学、化工实验中产生了大量的数据,但是数据的海量增加却造成了诸如信息过量、信息安全隐患、信息真假难辨等困难。同时,这些海量的数据内部存在着很多有价值的信息和规律,如何从这些数据中发现更多更有价值的信息和规律也成为化学、化工专家关注的焦点,需要是发明之母,面对这一要求,数据挖掘技术在化学、化工中的应用也就应运而生,并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在化学领域内,数据挖掘理论和算法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计算机化学、化学计量学和化学信息学等新学科的发展。本文就针对数据挖掘方法在化学、化工各方面的应用进行简述。
数据挖掘(Data mining),是数据库知识发现(KDD, Knowledge-Discovery in Databases)中的一个步骤。数据挖掘一般是指从大量的数据中通过算法搜索发现隐藏于其中的规律和信息的过程。近十年来,数据挖掘技术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应用上,都已取得了很大的进展[1],同时也出现了各种专用或商用的数据挖掘软件。
数据挖掘领域利用的主要思想有:统计学的抽样、估计和假设检验;人工智能、模式识别和机器学习的搜索算法、建模技术和学习理论。数据挖掘同时也迅速地接纳了最优化、进化计算、信息论、信号处理、可视化和信息检索等领域方面的思想。目前,常用的数据挖掘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数学统计方法、决策树、模式识别方法、人工神经网络方法、遗传算法、粗糙集方法、支持向量机方法等。
数据挖掘利用多学科领域的知识从全新的角度以及更深层次中发掘存在于海量信息内部有效的、新颖的模式。在化学与化工生产中利用这种数据挖掘技术可从化学和化工生产数据中寻找潜在的规律,同时利用这些规律指导企业的生产过程,最终实现生产过程的优化以及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3.1 中草药成分分析中的数据挖掘
方兆华等对化妆品专利中草药成分利用关联规则进行分析,得出化妆品中有当归、白芷和芦荟等高频单味药,有当归-川芎等高频药对,有芦荟-芝麻-向日葵子等高频药组;基于置信度和支持度分析,得到了化妆品中中草药应用的13 条强关联规则,如向日葵子-芝麻等。陆爱军等利用关联规则对中医药效、植物科属、化学的成分活性、中药提取物和现代药理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研究,在分析之前对数据进行预处理,然后再对处理后的数据进行挖掘,从而得到一些有趣的关联规则,比如中药药效和植物科分类的关联规则,都是因为在该科下面的植物很多具有相应的中药药效。
3.2 化学研究中的数据挖掘
朱建国分析了数据的具体特征,采用ID3 的决策树算法将数据的离散化和属性选择进行预处理,使决策树树状结构的分类器对数据能进行更有效的分类。通过二苯乙烯系列化合物实验数据的建树过程,以及对所得到的规则进行分析,将决策树有效地运用在二苯乙烯系列化合物研究过程中,并开发方案实现系统让研究者能够清晰地表达分类规则,从而给研究者带来了极大的方便。
李峰等将数据挖掘应用在稀土掺杂纳米TiO2结构与光催化活性的关系中,用多元逐步回归分析对数据样本间的联系进行挖掘,从而发现结构参数与光催化剂的表观速率常数间之间存在着良好的相关性,其相关系数大于0.99,说明该模型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预测能力。溶胶-凝胶法制备的不同稀土掺杂纳米TiO2不管是实验结果还是计算机模拟结果都表明其纳米结构相似,光催化活性是相近的,对于系列光催化剂制备及其动力学性质研究都能较好地建立起定量构效关系,进而通过XRD参数测试,发现活性相近的催化剂,为选择高效的光催化剂节约资源。
Ru等人提出了一种称为BSVR(Boosting support vector regression)的方法,该方法支持向量回归,以Boosting 结合支持向量回归(SVR)为分类器,继而用它来处理硝基苯类,并且将其用作5-脂肪氧化酶抑止剂的1-phenyl[2H]-tetrahydro-triazine-3-one类化合物的QSAR数据预测毒性,实验结果表明这种方法在病毒性预测的准确性方面有明显的提高。
Cai 与Feng 等人提出了一种称为LogistBoost 的算法,该算法基于对数回归策略,可以对蛋白质结构数据(基于氨基酸序列)的二类、多类分类问题进行预测,实验结果表明这种算法具有很好的预测结果。Boosting 算法在蛋白质结构分类方面的预测应用是以构成蛋白质的氨基酸种类、排列顺序作为主要属性对蛋白质的二级结构进行判断。随着数据挖掘在化学中的应用,Boosting算法有望能够对蛋白质的3D结构进行预测。Friedman 等人提出了梯度Boosting 算法,该方法在回归问题上直接应用Boosting 算法,从而有效解决了数据挖掘中在化学应用中回归问题上常见的问题,而Tao 等人提出的新Boosting算法则能够有效解决数据挖掘在化学应用中异常值的检测问题。
3.3 化工生产中的数据挖掘
张泉灵等利用多支持度关联规则的挖掘算法,开发了化工生产过程的数据挖掘软件,通过数据挖掘软件对操作参数和配方进行优化,使产品的收率和有效成分得到提高,并将该系统应用在三唑磷的合成过程中,使三唑磷提高了1.5%的收率,同时三唑磷的含量也提高了三个百分点,从80%提高到83%,为企业带来了较好的经济的效益和社会效益。
陆治荣等利用数据挖掘方法开发了适用于生产过程优化、故障诊断、优化新产品研制和配方设计的系列软件DMOS,该软件为化工、炼油等行业生产过程优化的工程化运营创造了条件,并将该系统应用到某石化厂,主要解决丙烯的收率不能满足下游生产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回收的丙烯收率的提高可以提高经济效益,结果表明经过DMOS数据挖掘后提出了新的生产参数,对原来正常的生产状态进行优化后提高了丙烯的收率,优化后丙烯的收率从14.7%提高到了19.11%。
基于合成氨生产效益的数据挖掘,用于解决氨合成装置DMOS合成氨优化系统,用于解决合成氨工业生产参数的优化,实现氨合成装置生产时实时工况诊断、实时趋势浏览、优化操作指导、报表生成等功能。通过对云维集团有限公司氨合成装置合成塔生成数据的数据挖掘,找出了影响装置目标变量的主要工艺参数,建立目标变量与有关工艺参数间的数学模型,通过实验表明所建模型的可靠性强,能够优化装置工艺操作,提高合成氨产量,全面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3.4 化学分类中的数据挖掘
李琳等[15]利用决策树对玻璃和葡萄酒进行分类,玻璃有9 个属性作为衡量指标,葡萄酒为意大利某地的三种酒、含有13 个属性作为分类指标。他们首先使用MDLP(最小长度描述方法)进行离散化,再用LVF(LasVegas Filter)方法进行属性选择,剔除冗余数据后,再由C4.5 方法构建决策树。通过实验表明:由决策树建成的分类模型具有良好的预报性能,适合于化学分类知识模式的挖掘。基于预处理的决策树克服了一般决策树方法难以处理连续型数据集的缺点,又具有其它方法所不具备的优势,可从大量数据中挖掘出潜在的分类知识,并具有简沽直观的表达形式,易为专业人员理解和分析。
本文对数据挖掘方法在化学和化工生产过程中如何利用海量数据、发现和挖掘出新的规律和信息,为化学研究和化工生产提供有效准确的依据。虽然数据挖掘技术在化学和化工生产过程中获得了大量应用,但是,目前应用的范围不是很广。在化学和化工生产过程中的应用是数据挖掘当前的一个研究热点,受到越来越多研究人员的青睐。数据挖掘技术能够根据大量的化学和化工生产领域中的数据挖掘出有价值且隐藏的知识。因此,在化学研究过程中、化工生产过程的建模、控制、优化、故障诊断等方而有非常重要研究的价值,并且越发显示其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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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体系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构成部分,且对培养方案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应用统计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实践教学体系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构成部分,且对培养方案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本文从应用型本科院校视角出发,分析应用统计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发展与困境、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及如何保障实践教学体系得以顺利实施。
关键词:实践教学 应用统计学 人才培养方案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无论是宏观的经济分析还是某一行业或企业对自身的发展做出预测与决策,其涉及的数据信息量越来越大,而预测和决策都离不开统计分析。社会、企业、民众从没有像现在这样关注统计,且统计数据、统计指标、统计分析方法逐渐渗透到各个行业和日常生活中。随着时间的推移,2011年,统计学学科新增为国家一级学科。同时,确定了统计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分别是数理统计学(理学),社会经济统计学(经济学),生物卫生统计学(理学),金融统计、风险管理与精算学(经济学),应用统计学(经济学、理学)。袁卫(2011)指出应用统计学专业是一个开放的二级学科,凡是在前四个没有涉及的应用领域,都可以在应用统计学中进行设置,因此,应用统计学专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且其学科性质要求大力推广实践教学[1]。对应用型本科院校而言,如何加强应用统计学专业实践教学,如何提高学生的统计分析、统计计算、数据挖掘等实际操作能力,显得尤为必要。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发展,已有“黑板粉笔型”传统教学模式已经不适应人才培养和教学要求。在已有教学模式中,学生虽然掌握了许多理论知识,但是缺乏独立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很难说其真正掌握了统计分析、预测和决策的方法。对于应用型本科院校而言,应用统计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更应注重方法的应用性和实践性,更应注重培养学生对实际问题的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姜钰(2011)认为统计的实践教学体系涵盖了课堂上的案例教学、课程的实验教学、实际问题的模拟实验、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校外实习等在内的整个过程[2]。李玉萍(2014)认为统计的实践教学体系应由四个部分构成,分别是课堂上实践教学、课程的综合实践教学、校外的社会实践和毕业实习[3]。
有些应用型院校在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过程中,有意识地构建适合本校特色的实践教学体系,但实施效果并不显著,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实践教学体系缺乏完整性。实践教学体系在设置过程中应该考虑其设置项目的完整性、设置项目之间时间安排的合理性与连贯性、实践教学师资的配套性等。如果实践教学体系缺乏完整性,在实施过程中就会产生各种问题。如实践教学项目较少、项目之间存在重复或时间设置顺序错乱、师资不足导致有些实践课程不能正常开设。
(2)实践教学方式缺乏多元化。在实施实践教学过程中,有些课程负责人可能主要在课堂上进行案例讲解或者在实验室带领学生进行实验的验证分析。实践教学缺乏针对周边或社会热点问题的分析、缺乏以项目推动实践教学等方式,导致学生学习热情不高、动手操作能力差,缺乏从专业角度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实践教学财力、物力保障不足。实践教学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涉及专业化实验室,有些院系虽然有实践教学相应课程,但相应的配套实验室并没有建设完成或正常投入使用,这将导致实践教学效果不理想。同时,实践教学如果需要分析周边实际经济问题或社会问题、对外交流学习等,就需要一定的资金保障,而如果相应的资金保障不足将影响实践教学的实施效果。
(4)专业教师对实践教学认识不全面。有些教师在实施实践教学的过程中对实践教学认识片面,认为实践教学即为验证性教学。在实施过程中,教师将课本上的案例或练习让学生利用统计软件进行简单分析即为实践教学,而忽视对实际经济问题的分析、以项目推动实践教学、以校企合作推动实践教学,这将影响实践教学效果。
(一)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原则
在设计实践教学体系的过程中要求遵循一定的原则。本文从应用型大学角度出发,分析应用统计学专业设置实践教学体系应该遵循如下原则:
1.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需符合社会需求。在构建实践教学体系的过程中,其体系设计应该考虑社会实际经济问题的解决,而不能仅停留于理论分析、理论验证等。
2.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差异化的实践教学体系。各个院校的应用统计学专业应该根据自身院校特点、所处位置、师资队伍等因素制定带有自身特色而非同质化的实践教学体系。
3.实践教学活动的各环节应互相关联。在制定实践教学体系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开设实践教学的项目,而且要考虑各环节之间的关系,而不能将各环节看成彼此相互独立。
(二)实践教学体系的构成因素
1.课程实验教学
等。在开设时间的设置上,统计学原理课程的实验教学环节要先于其他课程开设;应用回归分析课程的实验教学环节要先于计量经济学开设;试验设计与方差分析课程的实验教学环节要先于统计质量控制开设;数据挖掘、数据分析与R软件两门课程的实践环节可能会涉及其他课程知识,其实践环节开设在最后。在课程知识体系的关联上,应用回归分析与计量经济学实践教学环节可适当进行整合,将应用回归分析实践教学环节作为计量经济学实践教学环节的铺垫。试验设计与方差分析与统计质量控制实践教学环节可适当进行整合,将试验设计与方差分析实践教学环节作为统计质量控制实践教学环节的铺垫。在借助统计案例教学的过程中,要有目的性地培养学生运用统计思维的能力,增强分析问题能力。同时,实验教学老师需重视课程实验教学,提高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分析技能,为了避免验证性实验教学,在开设实验课的过程中,可以考虑理论课与实践课分离。 2.综合实训教学
首先,学生对所学知识需有一定的认识,并能对所学知识进行融合。其次,在此基础之上,学生已掌握几种常用统计软件并能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与处理。最后,学生能根据分析结果撰写统计分析报告。因此,综合实训教学应开设在大三,并以项目课题、实际经济问题的解决为导向推动综合实训教学。在设置过程中,综合实训教学需进行模块化,同时,避免不同模块内容同质化,需要指导老师对综合实训教学项目的内容进行精心准备。综合实训教学包括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针对某一实际经济问题利用所学知识撰写调查分析报告,并在结束后以小组为单位对其成果进行汇报;指导老师组织学生参加统计建模大赛,在建模大赛的过程中,学生需将实际经济问题在一定条件下进行量化、设定分析指标、构建模型、搜集数据、统计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及经济问题背景提出可行的政策建议。在上述两个基本模块基础之上,指导老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衍生,并对综合实训效果进行总结并在后期加以改进。
3.社会实践
除了统计模拟实验室以外,学生还需要到真实的环境中,分析周边热点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社会实践项目是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开展社会调查实践。其实现方式可以多样化,如指导老师带领学生去企业调研、去其他院校交流或统计培训、参与校内外市场调查项目的调查与分析等。社会实践能够让学生对所学专业有一定认识,这种认识不是停留在理论上,而是在社会生活中。同时,社会实践能够增强学生对专业知识学习的热情,并根据实践活动有意识地增强专业技能。
4.毕业实习
在大四时,组织学生去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保险、投资机构等)、政府部门、大型企业的有关统计岗位实习,实习工作职责如下:
通过毕业实习,发展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密切学生与社会的密切联系,为学生即将开始的工作做好准备。
实践教学体系对应用统计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有着重要作用,但其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许多挑战。因此,为了保障实践教学体系得以顺利执行,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提高专业教师的专业技能
积极研究实践教学问题,主动开发和设计实践教学项目,切实保证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切实做到工学结合,适当安排专业教师去统计局、调查公司等与专业相关单位去实践以保证课堂实践教学和社会实用结合,让学生能够学以致用。
(二)完善统计实验室的使用功能
统计实验室的功能将对实践教学体系产生重要影响,功能齐全的统计实验室不仅能保障本科生开设统计学验证性和综合性实验教学,还能为专业教师的成长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科研环境,是承接校外课题及申报科研项目的基础。
(三)教学实习基地多元化
除了与统计局、金融企业建立实习基地外,还要与跟专业需求较大的市场调查咨询公司、大型企业加强合作实习基地的意向,作为应用统计学专业的教学实习基地。教学实习基地多元化可以充分保证学生能深入统计部门、市场调查与分析的实践工作中。
应用统计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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